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636
,900元【含本訴部分歐元406,217 元(依起訴日即民國97年10月
29日之匯率1 歐元兌換新台幣41.55 元換算為新台幣16,878,316
元)、反訴部分新臺幣39,758,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765,648 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542,832 元,尚應補繳新台
幣222,816 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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