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208號
TPHV,102,重上,208,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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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636
,900元【含本訴部分歐元406,217 元(依起訴日即民國97年10月
29日之匯率1 歐元兌換新台幣41.55 元換算為新台幣16,878,316
元)、反訴部分新臺幣39,758,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765,648 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542,832 元,尚應補繳新台
幣222,816 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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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