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227號
TPHV,102,聲,227,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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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哲宇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秀禎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程
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0年訴字第2008號判決,提 起上訴,因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執行強制 執行(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469號),造成聲請人極大之 損害,爰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執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 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 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 第1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伊不服原法院100年訴字第200 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中(102年度上易字第543號 ),聲請停止執行,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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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哲宇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