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營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徐世貞
被 告 郭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訴之聲明第2項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與 被告等二人連帶負擔」,嗣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期 日更正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 核原告變更聲明前後之標的,僅係更正為明確之主張,非為 訴之變更或追加,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向被告借款,遂於89年12月16日將如 附表所示之5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然原告業已清償借款完畢,惟被告均 避不見面,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致使原告權益受損。爰依法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 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調閱系 爭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相關資料,經該所回覆因逾土地登記 規則第19條所定之保存年限15年,業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 ,此有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06年4月10日所登記字第1060 036156號函附卷可參。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正。
㈡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民法第765條定有明文。是以民 法第767條賦予所有人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妨害除 去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於所有權有物權設定存 在,於物權消滅後仍不塗銷登記情形下,所有人為實現所有 權之圓滿狀態,應得行使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被告迄今 尚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則系爭抵押權之存在顯然阻礙原 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被告當然有排除義務。原 告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應予塗銷,為有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2,48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公示送達費用6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附表:
┌────────────────────────────┐
│土地部分,所有權人:張進福 │
├──┬────┬────┬────┬────┬─────┤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權利範圍 │
├──┼────┼────┼────┼────┼─────┤
│ 01 │ 臺南市 │ 西港區 │西港段 │ 11 │ 27分之2 │
├──┴────┴────┴────┴────┴─────┤
│抵押權內容: │
│1.收件年期、字號:89年佳地字第188880號 │
│2.登記日期:89年12月18日 │
│3.權利人:郭芳吟 │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元 │
│5.存續期間:89年12月16日至90年1月15日 │
│6.清償日期:90年1月15日 │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姚徐美茶 │
│11.設定義務人:姚徐美茶 │
│12.共同擔保地號:西港段11、11-5、11-8、11-10、11-11地號 │
│ 土地 │
├──┬────┬────┬────┬────┬─────┤
│ 02 │ 臺南市 │ 西港區 │西港段 │ 11-5 │ 27分之2 │
├──┴────┴────┴────┴────┴─────┤
│抵押權內容: │
│1.收件年期、字號:89年佳地字第188880號 │
│2.登記日期:89年12月18日 │
│3.權利人:郭芳吟 │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元 │
│5.存續期間:89年12月16日至90年1月15日 │
│6.清償日期:90年1月15日 │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姚徐美茶 │
│11.設定義務人:姚徐美茶 │
│12.共同擔保地號:西港段11、11-5、11-8、11-10、11-11地號 │
│ 土地 │
├──┬────┬────┬────┬────┬─────┤
│ 03 │ 臺南市 │ 西港區 │西港段 │ 11-8 │ 27分之2 │
├──┴────┴────┴────┴────┴─────┤
│抵押權內容: │
│1.收件年期、字號:89年佳地字第188880號 │
│2.登記日期:89年12月18日 │
│3.權利人:郭芳吟 │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元 │
│5.存續期間:89年12月16日至90年1月15日 │
│6.清償日期:90年1月15日 │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姚徐美茶 │
│11.設定義務人:姚徐美茶 │
│12.共同擔保地號:西港段11、11-5、11-8、11-10、11-11地號 │
│ 土地 │
├──┬────┬────┬────┬────┬─────┤
│ 04 │ 臺南市 │ 西港區 │西港段 │ 11-10 │ 27分之2 │
├──┴────┴────┴────┴────┴─────┤
│抵押權內容: │
│1.收件年期、字號:89年佳地字第188880號 │
│2.登記日期:89年12月18日 │
│3.權利人:郭芳吟 │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元 │
│5.存續期間:89年12月16日至90年1月15日 │
│6.清償日期:90年1月15日 │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姚徐美茶 │
│11.設定義務人:姚徐美茶 │
│12.共同擔保地號:西港段11、11-5、11-8、11-10、11-11地號 │
│ 土地 │
├──┬────┬────┬────┬────┬─────┤
│ 05 │ 臺南市 │ 西港區 │西港段 │ 11-11 │ 27分之2 │
├──┴────┴────┴────┴────┴─────┤
│抵押權內容: │
│1.收件年期、字號:89年佳地字第188880號 │
│2.登記日期:89年12月18日 │
│3.權利人:郭芳吟 │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元 │
│5.存續期間:89年12月16日至90年1月15日 │
│6.清償日期:90年1月15日 │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姚徐美茶 │
│11.設定義務人:姚徐美茶 │
│12.共同擔保地號:西港段11、11-5、11-8、11-10、11-11地號 │
│ 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