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國再字,102年度,1號
TPHV,102,國再,1,2013061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林妙嫣
法定代理人 林德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間國家賠償再
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2年度國再字第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