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林妙嫣
法定代理人 林德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間國家賠償再
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2年度國再字第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