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潘文雄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淑菁
被 上訴人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
黃勝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3 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 年5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102 年6 月27日下午4 時10分於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