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28號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島健一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陳秋華律師 劉素吟律師 馬在勤律師被 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訴訟代理人 張國強複 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