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哲揚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律師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林永賢
張智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1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 年度建上更㈢字第 24號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50號裁定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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