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柏勛(原名鐘士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8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柏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柏勛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 案,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數罪均係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 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使 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 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 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 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 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次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刑法第5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分別於如 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先後犯如附表所臚列之罪名, 經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等罪,均經 科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而得易科罰金,編號三、四、五則屬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即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各罪合併聲請其應執行刑之案件,而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故檢察官
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准定其 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 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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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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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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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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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0年06月20日 │100年08月15日 │100年0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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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90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4959號 │101年度偵字第1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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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220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2712號 │101年度訴字第336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0年11月23日 │100年11月23日 │101年09月0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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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220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2712號 │101年度訴字第336號 │
│決│ │ │ │ │
│ ├──┼───────────┼───────────┼───────────┤
│ │確定│100年11月23日 │101年01月03日 │101年11月0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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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得│ 是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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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編號三至五業經臺灣桃園│
│ │ │ │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
│ │ │ │第336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受│
│ │ │ │刑人就編號三部分撤回上│
│ │ │ │訴,僅就其餘兩罪提起,│
│ │ │ │嗣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
│ │ │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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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四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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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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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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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0年05月29日 │100年05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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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65號 │101年度偵字第16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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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本院 │本院 │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102年02月26日 │102年02月26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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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號│102年度臺上字第1811號 │102年度臺上字第1811號 │ │
│決│ │ │ │ │
│ ├──┼───────────┼───────────┼───────────┤
│ │確定│102年05月09日 │102年05月09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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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得│ 否 │ 否 │ │
│易科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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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編號三 │同編號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