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01號
TPHM,102,聲,2001,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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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金木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執聲付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金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徐金木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 756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確定,於民國9 1年8月2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 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2年6月14日,法矯司字第0000 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 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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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