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6年度,116號
SYEV,106,營簡,116,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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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先助黃登雄黃重銘方明來方陳
阿枝張澤鴻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6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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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