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71號
TPHM,102,聲,1771,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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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琨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
聲付字第7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琨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琨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 上訴字第45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刑後強制工作3 年,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8086號駁回上 訴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7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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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