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27號
TPHM,102,聲,1727,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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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順助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順助犯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柒萬捌仟元。
理 由
一、受刑人詹順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共3 罪,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受刑人 所犯3 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 均併科罰金,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 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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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