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614號
TPHM,102,上訴,1614,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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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寬良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陳志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提起上訴,經
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而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揆諸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603號刑事判決
意旨,應裁定命上訴人及原審辯護人補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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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