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浩銘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雅雯
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徐美芸
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 年4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至五「犯罪事實」欄內所示之「㈢、㈣、㈤、㈥」之記載為誤載,應依序更正為「㈡、㈢、㈣、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至五「犯罪事實」欄內所示 之「㈢、㈣、㈤、㈥」之記載為誤載,應依序更正為「㈡、 ㈢、㈣、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