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34號
ULDV,102,訴,234,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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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西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王嬌蓮王明祈、王
憲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原
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捌仟捌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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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