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王伯林
王曹榮配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崴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22,24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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