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9號
ULDV,102,補,79,2013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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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正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龍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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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