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正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龍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 ,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據其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於法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並依同法第119 條 之規定,命其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