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祥杞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意圖營利,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開始,與綽號「罐頭」之未成年男子(約十六、七歲),基於販賣之犯意聯絡,由「罐頭」安排上訴人在台北市○○路○○號「茶之旅」泡沫紅茶店駐守,於每日上午十一時許,由「罐頭」將盜版光碟(俗稱大補帖)交付上訴人保管,另有在光華商場負責銷售之不詳姓名者(人數不詳),前來拿取盜版光碟,每片上訴人收取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上訴人明知「罐頭」交付保管之盜版光碟,一類為裸露女性陰部之猥褻圖畫及色情動畫,一類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電腦遊戲及電腦軟體著作,竟意圖營利而交付。同年月十五日起,同案被告丁爵敬在光華商場設攤販賣猥褻圖畫、動畫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電腦遊戲與電腦軟體著作。其販賣方式係以型錄供不特定人選購,再由丁爵敬或綽號「阿狗」者至「茶之旅」泡沫紅茶店找上訴人拿取盜版光碟,每片交付四百元。同年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丁爵敬為警查獲,帶同警員前往「荼之旅」泡沫紅茶店查獲上訴人,扣得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十八片,其中編號⑴G一九一之盜版光碟錄載重製漢堂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堂公司)有著作權之「炎龍騎士團外傳」之遊戲軟體,另編號⑶AD四七、⑷JA一、⑸JA七均為錄載猥褻圖畫。案據被害人漢堂公司告訴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論處上訴人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事實欄並未記載上訴人係以販賣盜版光碟維生,則其理由內說明上訴人為販賣盜版光碟組織成員之一,而賴以維生云云,論其為常業犯,自欠依據,難認適法。㈡、原判決事實認定扣得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光碟十八片係盜版,且為錄載重製漢堂公司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或為錄載猥褻圖畫,但並未於理由內說明其認定此項事實所憑之證據,遽予論罪科刑,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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