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偉晴
債 務 人 程銘華
程林芙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49,687 元,
及自民國101 年6 月30日起至民國101 年12月29日止,按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2%計算之利息,如上項規定
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民國101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
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
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20% 計息,
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20% 計付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