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37號
ULDV,102,司促,4037,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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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偉晴
債 務 人 程銘華
      程林芙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49,687 元,
  及自民國101 年6 月30日起至民國101 年12月29日止,按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2%計算之利息,如上項規定
  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民國101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
  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
  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20% 計息,
  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20% 計付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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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