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33號
ULDM,102,附民,33,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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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被   告 陳張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蕭名宏、陳俊偉及陳張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柄幣415,908 元,及自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張元被訴涉犯台亞加油站竊盜部分犯嫌,業經本 院102 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宣告,根據首揭說 明,原告對被告陳張元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 予以駁回。
四、原告請求被告蕭名宏及陳俊偉應連帶給付部分,則由本院另 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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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