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被 告 蕭名宏
陳俊偉
一、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7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 人及同案被告陳張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415,908 元及自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惟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同案被告陳張
元就被訴台亞加油站竊盜部分犯嫌為無罪之宣告,本院另以
判決駁回原告對同案被告陳張元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
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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