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33號
ULDM,102,附民,33,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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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被   告 蕭名宏
      陳俊偉
一、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7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 人及同案被告陳張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415,908 元及自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惟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同案被告陳張
  元就被訴台亞加油站竊盜部分犯嫌為無罪之宣告,本院另以
  判決駁回原告對同案被告陳張元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
  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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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