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翔懿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劉暄玉
本件被告廖翔懿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載之傷害罪嫌(
即徒手毆打劉暄玉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
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