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章金山 章恆 顧建英 鍾俊吉 黃瑞珠 李秀蘭 葉献達 彭閔 吳維瑄 吳源泰 張麗玲 葉陳安妹 黃范尾妹 葉美桃 陳新發 陳琮旻 葉美淑 葉献鋕 葉竣翔 葉筑琹 葉芷宜 許玉嬌 詹薰 章悌 蔡杏錦 陳琪琳 蔡吳彩雲 陳琪旻 蔡錦治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居財兼上二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葉美香被 告 黃圓映訴訟代理人 林鑫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被告具狀稱本件部分原告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並已確定等語。本件是否經核發支付命令確 定,尚不明確,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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