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0年度,5008號
TPSM,90,台上,5008,200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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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依憑告訴人黃○嬌之指訴,被害人簡女(真實姓名詳卷)所供被害經過,證人黃○文之證言,卷附台南縣警察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中華日報尋人啟事影本等證據,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對於上訴人僅供認多次與被害人性交,否認有和誘被害人脫離家庭之辯解,認係事後飾詞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亦依調查所得之卷證資料,詳加指駁。因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論處上訴人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罪刑(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並無和誘被害人脫離家庭,告訴人因反對其女即被害人與上訴人往來,執意告訴,其告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遭告訴人帶回後,附和其詞,所供顯必偏頗,是否可採,即非無疑,原審遽予採納,顯已違背經驗法則;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與第一審審理時,就是否與上訴人同住之事實,前後供述不符,又就其於何時萌生離家打算,在第一審審理中,前後供述不一致,如何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原判決並未論斷,採納被害人不利於上訴人之供述,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黃○文供證上訴人與被害人共同找房子後,再以黃○文國民身分證辦理承租,核與被害人供述其與黃○文共同看房屋,亦不相同,原判決採納與事理有違之證據,有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法則之違法;上訴人曾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具狀聲請原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函詢上訴人電話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十一日之通聯紀錄,原審未予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云云。惟查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情節之供述,僅有簡繁之別,並無基本上不符之處,且原判決對於認定上訴人犯行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暨被害人與黃○文間之供述,除黃○文認識上訴人之時間及被害人係與何人尋覓租屋地點稍有出入外,其餘待證事實之重要情節大致符合,均堪採信,已詳述其理由,顯無上訴意旨所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又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及其價值之判斷,固必須合理妥當,不得違背事理,且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然此所稱之事理及論理法則,乃理則上當然存在之法則,所謂經驗法則,係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皆為客觀上存在之法則,非當事人主觀之推測。原判決本於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採納告訴人及被害人與黃○文之供述證據,從形式上觀察,均與客觀上存在之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無違,上訴意旨,



憑個人主觀意見,漫事主張有違經驗法則與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若與待證事實無關連性,或為無從調查之證據方法,即非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範圍,事實審縱未依當事人之聲請予以調查,亦不能指為違法。上訴人在原審之選任辯護人固曾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具狀聲請向中華電信公司函詢上訴人電話○○-○○○○○○○及○○○○○○○○○○號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及十一日之通聯紀錄,以證明上訴人曾否於上開時間打電話予被害人,然上開聲請函詢調查時間,距案發時間已有一年餘之久,不論該通聯紀錄是否仍然保存而未銷燬,上訴人以電話和誘被害人脫離家庭,未必即使用上揭聲請函詢之電話,原審未為此部分無益之調查,自無違背法令之可言。是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就原審本於職權行使及已於判決內說明之事項,與不屬於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範圍,憑個人意見,漫事爭論,殊難認已具備首揭法定要件,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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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