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三義鄉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
法定代理人 曾漢明
被 告 范睿樺
范裕達
范碧惠
徐秋蘭
范秉程即范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2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