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58號
MLDV,102,補,358,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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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三義鄉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
法定代理人 曾漢明
被   告 范睿樺
      范裕達
      范碧惠
      徐秋蘭
      范秉程即范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2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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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