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陸娟娟
被 告 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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