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56號
MLDV,102,補,356,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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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陸娟娟
被   告 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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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