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魏宏德
被 告 楊德雄
楊明雄
黃清鑫
張月寶
楊中治
楊中偉
楊中岳
楊邱瑞宜
楊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23,595 元【計算式: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00 元土地面積1,790 平方公尺原告應
有部分798/1200=2,023,5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