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47號
MLDV,102,補,347,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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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陳自清
被   告 鄭聚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98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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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