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45號
MLDV,102,補,345,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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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林善光
被   告 林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5,066,7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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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