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38號
MLDV,102,補,338,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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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方民
相 對 人 方曉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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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