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郭阿添
郭阿信
被 告 林馬枝妹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馬枝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
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一併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