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32號
MLDV,102,補,332,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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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郭阿添
      郭阿信
被   告 林馬枝妹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馬枝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
  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一併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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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