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4號
MLDV,102,補,324,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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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饒瑞城
被   告 陳義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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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