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1號
MLDV,102,補,321,201306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謝文煌
被   告 謝榮造
      張謝瑞珍
      洪劉秀蘭
      謝文航
      何禮宏
      何春枝
      謝保珍
      彭春蘭
      謝文輝
      謝淑貞
      謝蘭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共5,456,057 元(
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合計共5,456,057 元)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價額(新臺幣, │
│  │(苗栗縣苗栗市)│ (元/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大倫段37地號 │  20,000  │849.48 │5/21    │4,045,143元   │
├──┼───────┼──────┼────┼──────┼────────┤
│ 2 │為公段544地號 │  2,300  │1276.9 │5/21    │699,255元    │
├──┼───────┴──────┴────┴──────┼────────┤
│合計│                          │4,744,398元   │
└──┴──────────────────────────┴────────┘
附表二:
┌──┬───────┬──────┬────┬──────┬───────┐
│編號│土地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繼分 │價額(新臺幣,│
│  │(苗栗縣苗栗市)│(元/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大倫段37地號 │  20,000  │849.48 │1/28    │606,771元   │
├──┼───────┼──────┼────┼──────┼───────┤
│ 2 │為公段544地號 │  2,300  │1276.9 │1/28    │104,888元   │
├──┼───────┴──────┴────┴──────┼───────┤
│合計│                          │711,659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