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謝文煌
被 告 謝榮造
張謝瑞珍
洪劉秀蘭
謝文航
何禮宏
何春枝
謝保珍
彭春蘭
謝文輝
謝淑貞
謝蘭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共5,456,057 元(
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合計共5,456,057 元)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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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價額(新臺幣, │
│ │(苗栗縣苗栗市)│ (元/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大倫段37地號 │ 20,000 │849.48 │5/21 │4,045,143元 │
├──┼───────┼──────┼────┼──────┼────────┤
│ 2 │為公段544地號 │ 2,300 │1276.9 │5/21 │699,255元 │
├──┼───────┴──────┴────┴──────┼────────┤
│合計│ │4,744,398元 │
└──┴──────────────────────────┴────────┘
附表二:
┌──┬───────┬──────┬────┬──────┬───────┐
│編號│土地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繼分 │價額(新臺幣,│
│ │(苗栗縣苗栗市)│(元/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大倫段37地號 │ 20,000 │849.48 │1/28 │606,771元 │
├──┼───────┼──────┼────┼──────┼───────┤
│ 2 │為公段544地號 │ 2,300 │1276.9 │1/28 │104,888元 │
├──┼───────┴──────┴────┴──────┼───────┤
│合計│ │711,65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