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14號
MLDV,102,補,314,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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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鍾國輝
被   告 朱菊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大湖鄉○○村0 鄰○○路
  0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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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