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鍾國輝被 告 朱菊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大湖鄉○○村0 鄰○○路 0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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