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朱黃六妹
被 告 朱昌炎
朱昌文
朱昌園
詹朱錦蘭
吳珠錦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附圖B 、
C 兩點以木板相連,據原告陳報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1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000元。
三、原告先位聲明第1 項後段係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圖所示
乙、丁、丑部分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
500 元【計算式:乙、丁、丑部分均坐落苗栗縣南庄鄉○○
里○段○○里○○段000000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
0 元×(乙面積10平方公尺+丁面積85平方公尺+丑面積34
平方公尺)=322,500 元】。綜上,爰核定本件原告先位訴
訟標的價額為332,500元。
四、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乙、丁、庚
、癸部分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7,500 元
【計算式:乙、丁、庚、癸部分均坐落苗栗縣南庄鄉○○里
○段○○里○○段000000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
元×(乙面積10平方公尺+丁面積85平方公尺+庚面積125
平方公尺+癸面積91平方公尺)=777,500 元】。綜上,爰
核定本件原告備位訴訟標的價額為777,500 元。
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有先位及備位部分,揆諸前開規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如前所述價額較高之原告備位聲明即777,5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