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謝桂娛
被 告 黃圓映即黃春美
黃鎂銀即黃美霞
林鑫溢即林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6,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