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76號
MLDV,102,補,276,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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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徐玄飛
訴訟代理人 李承謨
被   告 李祥欽
      黃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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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