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18號
MLDV,102,簡上,18,201306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8號
反 訴 原告
即上 訴人 鍾信行
      鍾文治
反訴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鍾進丁
      鍾添全
      劉國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月娥
反訴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鍾添文
訴訟代理人 鍾進興
上列反訴原告即上訴人因與反訴被.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僅反訴原告鍾信行於反訴狀內蓋章,
反訴原告鍾文治則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
7 條之規定。另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主張優先承買苗栗縣頭份鎮
○○段000 地號土地內214.87平方公尺,此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為1,783,421 元(計算式:214.8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
300 元=1,783,421 元),應徵裁判費18,721元,未據反訴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反訴原告鍾文治用印之起訴狀,及如
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納,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命補正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