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江魏
相 對 人 王鄧憶鎂
關 係 人 王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 項第1 行關於「聲請人莊建堂」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王江魏」、理由欄第4 項第1 行關於「相對人之配偶莊慶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之配偶王傳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