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13號
MLDV,102,司繼,213,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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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徐雅婷 
      徐雅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家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死亡,生前住所設苗栗縣大湖鄉○○村0 鄰○○○00號,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2 年3 月1 日死亡,其生前育有10名子 女陳運添、丙○○、陳珮樺徐運福陳運安陳運明、陳 建宏、陳雲湘、陳文章、葉詠庭,並與配偶葉欽華共同收養 葉文勛為養子,被繼承人之五子陳運明於52年6 月10日出養 ,被繼承人之三子徐運福於93年4 月18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另聲請人乙○○、甲○○為被繼承人次子丙○○之女,即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 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次子丙○○ 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2 年度 司繼字第21 3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 近之長子陳運添、長女陳珮樺、四子陳運安、六子陳建宏、 次女陳雲湘、七子陳文章、三女葉詠庭、養子葉文勛尚未聲 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 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 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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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