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93號聲 請 人 黃振東 楊梅英 黃澄洋 黃源輝 黃原金 黃秀蓮 上列聲請人對黃原淵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一、聲請人黃振東、楊梅英、黃澄洋、黃源輝、黃原金、黃秀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聲請人黃振東、楊梅英、黃澄洋、黃源輝、黃原金、黃秀蓮 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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