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93號
MLDV,102,司繼,193,201306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黃振東 
      楊梅英 
      黃澄洋 
      黃源輝 
      黃原金 
      黃秀蓮 
上列聲請人對黃原淵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黃振東楊梅英黃澄洋黃源輝黃原金黃秀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黃振東楊梅英黃澄洋黃源輝黃原金黃秀蓮
  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簡慶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