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2號聲 請 人 吳宗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卷附股票掛失函所示,遺失股票股東為「吳仁忠」,非本 件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有聲請權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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