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72號
MLDV,102,司催,72,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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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吳宗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股票掛失函所示,遺失股票股東為「吳仁忠」,非本
  件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有聲請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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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