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吳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一)請補債務人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並 查明債務人姓名之正確寫法(注意特殊字體),倘有誤寫請 速具狀更正。(二)債權讓與公告所載之債務人姓名須正確 始生合法公告之效力,倘債權讓與公告所載之債務人姓名有 誤,請一併重為公告,並將重為公告之資料提出到院(注意 特殊字體)。」,該通知已於102年6月13日合法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 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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