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1號
HLDV,102,勞執,1,2013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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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素梅
聲 請 人  黃麗慧
聲 請 人  簡竣恩
聲 請 人  劉龍財
聲 請 人  鄭正雄
聲 請 人  林忠祥
聲 請 人  林忠雄
兼共同代理人 余信德
相 對 人 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進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簡峻恩」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簡竣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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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