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蔡朝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