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吳宣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
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
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
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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