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謝依倫
陳智玄
一、債務人謝依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捌佰
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務人謝倫之財產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智玄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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