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豐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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