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33號
TTDV,102,司促,2333,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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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豐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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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