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21號
TTDV,102,司促,2321,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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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江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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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